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正式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和公共代写人人选,交由参加选举的村民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唱票、计票、监票、公共代写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