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鉴定确认和查清原因后,予以注销;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注销的,养护责任人不得擅自处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