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门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后续资源,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对树龄在2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保护。

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或者环境状况影响树木生长的,应当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