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生产、销售、加工和农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市生产和销售的蔬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蔬菜农药残留标准。本条例所称蔬菜农药残留,是指在使用化学农药后,残存在蔬菜中的农药(包括农药原体及其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