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资源进行调查;市(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资源调查进行复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情况进行核查。县以上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在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资源档案,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