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出售、收购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依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