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驯养繁殖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驯养繁殖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不得驯养繁殖。颁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向批准机关申请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并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