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驯养繁殖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不得驯养繁殖。

颁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向批准机关申请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并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