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对危害人畜安全和农作物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人畜和农作物造成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