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应聘人员从事兼职或者离开原单位的,不得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