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人才招聘与应聘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不得擅自离职。通过辞职或者调动方式离开原单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辞职、调动的规定办理手续。应聘人员经原单位出资培训,培训费按合同规定或者协议办理;没有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