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六条未知(-1)乘客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规定的地点候车,待车辆停稳后有序上下车;(二)不得在机动车道内招呼或阻滞出租汽车;(三)按规定出示乘车凭证或支付乘车费用;(四)不得伪造、涂改、冒用乘车凭证;(五)维护乘车秩序,爱护车厢和站内设施,听从司乘人员、站务人员的疏导和管理;(六)遇有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要听从司乘人员指挥;(七)禁止在客运车厢内吸烟、乱扔杂物。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