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未知(-1)

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标准正点行车,报清线路、站名、方向,礼貌待客,文明服务;(二)如实填写并给付票据;(三)不得故意绕行、拒载、索取高价;(四)随车携带有关证照,佩带服务标志,遵守服务规程,接受客运行政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五)维护车内秩序,保持车容整洁。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