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未知(-1)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经营权,应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取得。招标、投标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租汽车经营中标凭证实行公开拍卖、有偿使用,不得私自转让。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