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十六条未知(-1)公共汽车、公交联营客车、长途客车、小公共汽车应在批准的营运线路上营运,在指定的站点发车、停车,按确定的时间或班次运行,不得随意变动,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招揽乘客或干扰其他客运车辆正常营运。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