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