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骗取科学技术经费和优惠待遇的,由主管部门追回科学技术经费,取消优惠待遇,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