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区、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