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软科学的研究和应用。在制定重大决策和发展规划时,应当开展软科学研究,采用软科学研究成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