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挥其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中的引领、示范、聚集和辐射作用。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