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挥其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中的引领、示范、聚集和辐射作用。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