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十七条已修改鼓励中央和省属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军工企业为本市的发展开展科学技术开发活动,对在本市开展科技成果转让、与企业联合进行技术开发、攻关等活动并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