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企业同国内外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研究院所建立产学研联合体。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