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