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水、水域和水工程的第三十条已废止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水文测验河段及其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环保监测设施、防洪设施以及导航助航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毁坏。前款所列设施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迁或移动;经批准拆迁或移动的,由申请单位负责费用支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