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保障建设与改革的顺利进行。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各民族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