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社会保障基金,逐步扩大养老、失业、低保、医疗、残疾、工伤、生育等保障、保险的覆盖面,使生活确有困难的公民获得帮助和补偿,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