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回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