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回族公民。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