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对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地方法规 ·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