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国家工作人员和护林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林草资源遭受损失的,或指使、纵容、包庇他人破坏林草资源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