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造林绿化管护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对在造林绿化、林木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