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划定第十二条已废止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落实到区片或地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编制图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块分布状况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