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划定第十一条已废止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两级:(一)水浇地、旱塬地、梯田等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集中连片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一级基本农田;(二)沟坝地、压砂地、河滩地等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为二级基本农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