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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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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做好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工作,禁止放火烧荒。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为保护区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严禁野外用火;确需用火的,必须经保护站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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