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在保护区内携运林木产品和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副产品的,必须经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携运林副产品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