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节约用水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