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和普及节水器具,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鼓励循环用水,大力推进再生水和雨水利用。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