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和普及节水器具,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鼓励循环用水,大力推进再生水和雨水利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