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已修改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于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