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繁荣、进步。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聚居在县内的其他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