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教育投入,逐年增加教育经费。教育经费增长比例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平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扣减、挪用教育经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居住环境。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