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金融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全县水电发展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兴办水电事业。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搞好小流域综合治理,强化水土保持;鼓励集体组织和个人兴修水利,谁建谁收益。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