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全县水电发展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兴办水电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搞好小流域综合治理,强化水土保持;鼓励集体组织和个人兴修水利,谁建谁收益。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