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金融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社会发展事业。自治县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县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对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县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配套资金减少或者免除的照顾。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