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已废止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向被检查者出示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检查证件。经营者不得拒绝检查。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监督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和揭发、举报经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