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部门、单位及公民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制止和举报,并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或者提供线索,不得纵容、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分子。公民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越狱逃跑的罪犯,有权扭送和举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