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工商企业、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加强对个体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