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部门、单位及公民责任第十八条已废止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指导村规民约的制订和执行;做好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工作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及时调处乡(镇)之间、县(市)之间边界纠纷;配合组织好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单位。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