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部门、单位及公民责任第十七条已废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建立健全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治安保卫组织,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并会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的治安秩序。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