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技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科委或科委委托的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当事人双方不在一地的,到卖方所在地登记。经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技术合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类登记;对于包含部分技术交易项目的合同,应就其中技术交易部分进行登记;非技术交易部分和不属于技术贸易的其它合同,不予登记。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