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建立技术商品经营机构和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服务方向;

(二)有与业务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

(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包括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和固定场所;

(四)有固定的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建立非独立的技术交易机构,除具备前款(一)、(三)、(四)项规定外,还必须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并由本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