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动统计人员必须依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并按照先补后调的原则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