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